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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董事会章程(4篇)

来源:风芸情感网

合作社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改革,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步伐,提高医院运行效率,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xx县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杭委〔〕111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名称为“xx县医院”(以下简称为医院)。英文名称为“”。医院以“”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组成的爱心图案为院徽,以“厚德、精业、奉献、创新”为院训。

  第三条 医院是xx县举办的公立医院,属性为事业单位,医院的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自主办医和管理,并接受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医院地址:xx县xx镇路号。

  第二章 宗旨使命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医院宗旨:坚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救死扶伤,忠诚为维护和促进xx县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服务。

  第六条 医院的功能定位与使命:作为县域医疗卫生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的龙头,承担县级综合医院应有的职能。一是为县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运用适宜医疗技术和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治转诊;二是推广适宜医疗技术,为农村基层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三是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四是与城市三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五是承担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六是承担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医院的服务形式及范围:

  ㈠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内科、外科、妇科、产科、儿科、骨科、肿瘤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科、中医科、麻醉、检验、病理、医学影像、远程医疗等基本诊疗服务;主要从事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的救治和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转诊。

  ㈡承担县域医疗卫生中心的任务,接受城市三级医院支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㈢承担公共卫生、卫生应急、医疗救治、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干部保健等工作,以及医疗援外、医疗扶贫、义务诊疗等公益性活动或其他指令性任务。

  ㈣开展医学科研活动,发展医学重点学科。与境内外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开展与本区域常见病、多发病相关的调查研究,以临床为主,开展实验研究、医技研究、护理研究、医院管理研究,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新方法的推广应用,开展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

  ㈤承担医学院校实习生的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并承担培养基层医疗机构专业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和本县全科医师临床培训任务。

  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拓展诊疗服务范围。

  第三章 服务对象及管理

  第 医院的服务对象

  ㈠优先满足本县人民群众(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合作医疗对象)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㈡为指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

  ㈢为全县干部保健对象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㈣立足,辐射周边区域需求人群,为其提供诊疗服务。

  第九条 医院服务对象的管理

  ㈠实行主诊医生负责制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㈡实行预约诊疗服务,实施分级医疗、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

  ㈢推行优化流程、预防为主的治未病式健康管理服务;

  ㈣推广优质护理服务;

  ㈤实行“无假日”门诊制度,保障急诊急救工作24 小时运转;

  ㈥其它有利于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的其他服务模式。

  第十条 服务对象的权利与责任

  ㈠有权享受高质量医疗服务;

  ㈡保有自己的健康隐私权;

  ㈢享有便利获得自己健康状况信息的权利;

  ㈣有责任提供真实的健康数据和疾病史,为医疗决策提供依据;

  ㈤有责任按照医院的导引和流程要求接受医疗健康管理服务;

  ㈥有责任为医疗服务提供医疗保险付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付费。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十一条 医院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医院应当与其聘用的职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医院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所有在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协议。

  第十三条 以院长为代表的医院管理层岗位名额和工资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固定工资和绩效目标考核为基础的年薪制;其它岗位实行岗位工资制和绩效工作制。

  第十四条 医院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各职系各级岗位的职责和考核指标,建立以服务质量和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绩效评估体系,进行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制定科室量化考核指标,并与科室绩效工资总额挂钩;将考核结果作为职工续聘、解聘、奖惩以及确定薪酬待遇的依据。

  第十五条 根据编内、外不同对象,医院员工相应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六条 按国家制度和法规以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要求,规范医生执业行为。医疗临床一线的临床医师应购买医疗风险责任险,以规避医疗风险。医院为一线临床人员统一提供医疗风险责任险。

  第十七条 医院人员实行“去行政化”管理。本县内其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到医院后,按照医院的人事制度管理。

  第十 医院设立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负责选举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和医院管理层会议。董事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医院依法聘用、解聘、晋升、奖惩员工应当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组织架构

  第二十条 医院具有法人地位,医院承担经济责任、民事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医院设立董事会、医院管理层和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条件、董事会成员的产生、董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董事长职权、董事职权等按《xx县医院董事会章程》 执行。董事会负责行使医院重大事项决策权。医院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医院顾问委员会和县外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决策提供顾问建议和专家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组成和产生、监事会成员、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按《xx县医院董事会章程》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医院管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

  第二十四条 医院管理层负责运营管理,并按照本章程对医院实施管理。

  第六章 医院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医院管理层由院长、副院长、总会计师、党总支部、副及院长助理等组成,逐步推行职业化。

  第二十六条 由院长任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医院管理层全部成员经董事会通过后聘任,任期为5年,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连任。医院管理层是医院的执行层,负责医院内部事务的决策管理,行使医院经营管理事权。医院管理层的职能:

  ㈠起草医院发展规划、运行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拟定医院内部运行架构;

  ㈡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营、管理医院,组织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对外交流、预防保健等业务工作,实现医院经营管理目标;

  ㈢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医院党总支部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意见,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㈣保障医院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质、增值。

  第二十 院长的职责:

  ㈠主持医院全面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负责召集和主持医院管理层会议,对医院经营管理事务有决策和监督权;

  ㈡签署工作人员的聘任书,签发医院公文;

  ㈢组织实施医院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工作方案;

  ㈣组织实施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规范;

  ㈤指导和监督副院长在分管领域的管理工作;

  ㈥监督和检查医院管理层决议的执行情况,听取各副院长的工作报告;

  ㈦代表医院处理对外事务;

  ㈧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副院长的职责:

  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别分管临床医疗、医技,院感、护理,科研、教学,行政和后勤保障、干部保健等工作。

  第三十条 医院管理层实行院务工作会议制度:

  ㈠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委托一名副院长代为主持。凡属医院管理层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需由医院管理层集体讨论并做出决定。

  ㈡院长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医院管理层会议。医院管理层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医院管理层会议应对会议所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由院长签发。

  ㈢在医院管理层会议上,成员具有平等的质询权、发言权和表决权,必须维护医院的利益,不得泄漏医院的秘密;在行使职权时,如违反医院规定,给医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高级职称,组成成员由院长与各专业科室学科带头人协商产生,其中不担任院级行政职务的高级职称医务人员代表所占比例应当多于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医院运作架构:医院设院办、党办、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院感科、保健科、财务科、审计科、总务科、设备科、信息科、医保办、客患服务部、保卫科等职能科,开设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骨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中医科、康复科、理疗科、急诊医学科、感染科、麻醉科等14个临床科室和药剂、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超声、心电图、内窥镜诊疗、病理、高压氧治疗、消毒供应、健康体检等12个医技辅助科室。

  第三十三条 医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医疗教学、学术科研、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院经费来源:

  ㈠财政投入;

  ㈡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㈢社会各界的捐赠;

  ㈣利息;

  ㈤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医院建立科学、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医院建立责任会计和管理会计制度,形成总会计师制度的管理体系。财务科设立责任会计,负责全院各科室经济核算工作,直接对总会计师负责。

  第三十七条 总会计师职责:

  ㈠总会计师负责开展下列业务工作: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2、进行成本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科(室)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㈡负责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㈢协助院长对医院的业务发展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第八章 党群组织

  第三十 医院建立中国党基层组织。医院党组织负责人的选拔和任免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和干部选拔任免的程序决定。

  第三十九条 医院党组织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㈠按照党章规定,保障和监督、支持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

  ㈡开展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

  ㈢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卫生文化、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建设;

  ㈣依照有关规定监督医院党员干部的职务和执业行为;

  ㈤指导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工作。

  第四十条 医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并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九章 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医院应当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编制的财务报告报送董事会和县财政局。医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终财务报告报经董事会审核后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医院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依法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及医院职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县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六条 医院完成宗旨、转制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医院终止动议须经过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医院终止前,须在县卫生行政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医院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董事会和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医院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其他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县批准通过,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之日起生效。

合作社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芜湖市镜湖区xx街道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本社住所:镜湖区xx街道xx村为民服中心 。

  第三条 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实行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经营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事处和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折股

  第六条 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经济组织经营性净资产(包括村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指尚有的农户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 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扣除征地户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 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的本社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原值)为29860975元,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29860975元。依据《xx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集体股占30%,集体股总股本为58292.5元,人口股占70%,人口股总股本为20902682.5元。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九条 本社依据《xx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xx年10月9日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东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 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xx年9月30日24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本村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一条 本社按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10股计算,本次人口股量化股份总计为58590股,以人口股形式进行股份量化。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享有股东资格的人员,截止基准日健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户口在本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

  2、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男性村民合法娶入且户口已迁入本村之配偶及合法生育的子女;

  3、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女性村民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并落户本村的子女;

  4、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应享受村民待遇的女婿:

  1) 本村村民的独女之婿;

  2) 本村村民有两个及以上女孩且无男孩的,其中一女之婿;

  5、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符合法定领养条件正在办理领养手续的子女;

  6、原户口在本村,现户口迁出本村的普通大中专(含技校)的在校学生(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8、原户口在本村的、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7、原户口在本村的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8、本村村民因婚娶入因种种原因户口无法迁入的云、贵、川外嫁女。

  9、因上学迁出户口且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97年(含97年)以后毕业或肄业的普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基准日前已迁回本村的人员;在基准日户口未迁回的,根据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到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的不享受。

  10、二轮土地承包后,因农转非、购房、子女上学、投亲等原因户口迁出的,基准日户口未迁回的,视其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到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不享受。

  11、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已合法生育,但因未落实计生措施而尚未落户本村的子女; 不符合计划生育(未达法定年龄、未办理结婚证)且在基准日户口未迁入的人员不享受。

  12、户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外嫁人员(男、女)及其配偶子女,根据其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得承包田不享受。

  13、户口不在本村,二轮土地承包后外嫁人员,视其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二轮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其配偶及子女不享受,未分承包田的不享受。

  14、本村村民有多次婚姻之配偶且户口在本村的,按照判决、离婚协议或由该村民与现配偶与原配偶协商确定一人。只有一次婚姻的离婚配偶,常住本村且有住户,生产生活在本村,且未嫁的给予确权,但应单户。

  15、户口在本村或已转集体户的三无人员(五保),应以户予以确权,待其去世后,其股权由集体收回,纳入集体股管理。

  16、已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享受股权资格(不论户口是否在本村)。

  17、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的人员其股权自然消失,不予确认。

  18、户口在本村,多年失去联系、户籍遗漏人员,暂不确认,待返村或户口补登后再给予确认,其股权从集体股中配送。

  19、户口在本村,常居外地,二轮土地承包时村民组未予分配承包土地,且一直未履行村民义务的不享受。

  20、二轮承包后因购房、投靠、工作等原因,户口迁入本村的不享受。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三条 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四条 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社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十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股东代表由原村民代表直接过渡产生)。股东代表任期与两委换届同步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股东代表会议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股东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股东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社董事会由7人组成,由股东代表会议实行由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董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与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兼任本社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于村两委换届同步进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会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董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社监事会人员由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股东代表为正式候选人等额选举产生,由5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监事会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董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对有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资产的承包、出租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第三十六条 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xx街道村级会计业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受村两委、村经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影响。

  第三十九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两委、村经社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四十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一条 本社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根据街道党工委、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 收益分配

  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30%;

  2、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70%。

  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事处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xx街道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于 年 月 日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报送xx街道、镜湖区农水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街道及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法规、意见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xx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作社董事会章程

  经*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召开股东会议,应到2人,实到2人,符合法律规定,决议事项如下:

  一、同意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煤炭批发经营;土石方工程施工;钢材、建材、日用百货销售;工程机械租赁;道路货物运输。

  二、同意公司的经营地址变更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华资大厦E座1212室。

  三、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正。

  全体股东签字:

  x年七月十八日

合作社董事会章程

  根据*有限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同意变更公司经营地址及经营范围,现将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第修改为:

  第二章第七条 公司住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华资大厦E座1212室。

  第二章第 公司的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土石方工程施工;钢材、建材、日用百货销售;工程机械租赁;道路货物运输。

  本章程修正案是原章程不可分割的部分,原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第同时作废。

  全体股东签名:

  x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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