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是由从事种养殖的农户、组织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襄樊市乐家佳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总股本为232万元。本社住所设在襄樊市襄城区卧龙镇黄河村。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共同抵御抗市场风险能力。
第四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开拓种养殖产业市场,组织社员统一种养殖,规模经营;为本社成员提供种植及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发展壮大我市种养殖规模;
第四条 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享受社员的权利,履行社员社的义务。
第二章 社 员
第六条 凡从事种养殖的农户、组织及其他人员经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股及社员退社须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度结算后退还。
第 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五)、优先享受及有关部门在扶持、发展种养殖的优惠。
第九条 社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股金;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四)接受本社指导,按照本社要求开展种养殖及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五)为本社提供种养殖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三章 股金设置
第十条 专业合作社股金分为以下三种:
(一)社员股金,即:种养殖的一般农户入社的股金;
(二)个体大户股金,即:种养殖大户的入社股金;
(三)发起人股金,即:领办、创办专业社的大股东所入的股金。
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实行股员(代表)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股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股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召开临时股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建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股员提出时。
第十四条 股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股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股员(代表)代理,1名股员(代表)只能代理1名股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全体股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召开股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3日向股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股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及其成员;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五)审查和决定对本社的盈余分配,市场风险基金的提取,审议对理事、监事及社员的奖惩;
(六)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股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由5 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理事2名,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股员(代表)大会,执行股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股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股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六)批准接纳新社员入社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七)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股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股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部分非入股社员及部分股员担任,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监事2人,任期3年。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农业产业相关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股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向股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受理社员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股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三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社员股金;
(二)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
(三)提留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
(四)银行贷款;
(五)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发展基金,在20%内提取,用于增强发展和完善服务功能;
(二)风险基金,按20%提取,用于抵御市场风险及弥补亏损;
(三)股金分红;
(四)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按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社员股金依次弥补。
第二十六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社资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和挪用。
第六章 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 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止时,理事会应制定方案报股员(代表)大会批准,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三十条 本社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置本社资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全体社员签字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社员签字
x年十一月十九日
以上是公文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农业种植合作社章程,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指一个自然人股东姓名或者法人股东名称)一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法律、行规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缴纳的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于200X年XX月XX日(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 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年(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图书馆定于 x年 5月 4日成立。
第二条 图书馆全名临时定为“图书馆”,以后可以由冠名原则更改。
第三条 图书馆的宗旨:培养阅读兴趣,启迪智慧人生。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一条 图书馆免费开放给办理图书证后的学生、老师和当地居民。
第二条 阅读课、读书讨论会、电影放映、演讲比赛、自由写作比赛、辩论赛、冬夏令营等。
第三条 特殊情况或发展需要,可拓展活动范围。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条 在年度筹款、募书活动中,任何捐款捐书捐物者自动成为“之友”,按捐款捐书的时间顺序,获得图书馆的“之友”称号,获得唯一的之友编号。年度捐款达100元(或捐书捐物价值达100元)的“之友”可以竞选参与理事会管理。
第二条 符合本章第一条中条件的“之友”可以竞选成为理事会理事,共设理事5名,对不能亲自参与管理的贡献者另外设3名以内的名誉理事。获得10名或以上的“之友”联名支持时可以正式成为理事。当申请人数多于5名时,获得“之友”支持者最多的前5名当选为理事。
第三条 理事会内部协商或民主竞选成为理事会。
第四条 当有15名或以上的“之友”联名反对时,理事(包括)必须辞职,并重选。4名理事联名反对可以罢免理事会,并重选。
第五条 由5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拥有图书馆运行事务的最高处理权力。理事会可以直接任命在校老师成为图书馆馆长,可以直接任命财长和事务长;但需要经过多数理事会成员的同意,才可以罢免在任的财长或事务长。
第六条 凡未谈及而会发生的事务,理事会负有责任并拥有最高解释和处理权力。理事会理事协助理事会完成事务。当4名理事同时反对时可以否决理事会的决定。
第七条 理事会、馆长、财长、事务长必须由4个不同的人担任。
第 所有的人事任免必须在图书馆博客公布;并在图书馆馆内粘贴告示。
第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换届一次。理事会最多连任两届,理事可以连任任意届。
第四章 馆长
第一条 校长可优先选择兼任图书馆馆长;当全体理事、财长和事务长的同时认为不合适时(如工作及教学任务繁忙,无暇图书馆事务),可以和校长协商,邀请其他在校(或退休)老师当任馆长。
第二条 当校长不担任馆长时,任何在校(或退休)老师也可以向理事会提出申请成为馆长,或由校长推荐并经理事会同意成为馆长。此时,只有当所有的理事反对,并和校长协商,获得校长同意,才可以更换馆长。
第三条 馆长负责图书管理和图书馆的活动等,并向理事会负责。负责的内容包括书籍物品缺损情况、图书证的办理情况、图书室和书籍的安全。
第四条 馆长的任期为4年,最多连任两届,即8年。
第五章 财长
第一条 任何“之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申请,通过理事会同意可以被任命成为图书馆财长。
第二条 图书馆财长需由多数理事反对才可以被罢免。
第三条 财长负责管理图书馆的财务,图书馆银行卡和支付宝与财长的手机绑定,只有财长拥有支付权。理事会和馆长拥有财务的查看权,但不拥有支付权。
第四条 馆长和事务长购买书籍、物品等需由有效的凭证,获得财长的确认后才可报销。
第五条 财长有义务在一周内(筹款阶段48小时内)在图书馆博客上公布财务收支,需附上有效凭证的图片。
第六条 图书馆的财务来源为图书馆之友的捐款,书籍、物品的来源为用图书馆资金购买或图书馆“之友”的捐赠。
第七条 财长的任期为两年,最多连任两届,即4年。
第六章 事务长
第一条 任何“之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申请,通过理事会同意可以被任命成为图书馆事务长。
第二条 图书馆事务长需由多数理事反对才可以被罢免。
第三条 事务长负责每年的筹款、募书活动,并负责购买书籍和物品。协助馆长布置图书馆、贴书籍二维码、整理图书等。
第四条 一些拓展活动如自由写作比赛、冬夏令营等也可以由事务长负责。
第五条 事务长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任意届。
第七章冠名权和所有权
第一条 一次性捐款超过10万元(¥100,000)的图书馆“之友”可以获得永久冠名权。有多位图书馆“之友”达到要求,若捐款的额度差超过5万(¥50,000),捐款最多者可以拥有冠名权;否则协商联合冠名。
第二条 凡所捐书籍、实物,所有权自动归图书馆所有,“之友”有权监督捐赠物品和图书馆资金之用途。
第三条 图书馆之图书、募捐资金所有权及自筹、自购、受捐之设备和器具归图书馆所有,其所有权变更,须经过超过半数的“之友”同意。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
第一条 有百分之二十(或10名)以上的之友同意时,或由任意理事,可发起修改章程的议案。
第二条 提出议案后,只有当所有的理事同时同意时,才可以修改章程。但章程修正案需由30名以上的非理事会成员的“之友”签署同意后才能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第二条 本章程若与及相关法律冲突,以相关法律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自图书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xx企业家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附属xx院xx企业家创业联盟,为非盈利性组织。
第2条 俱乐部宗旨:取之所长,补之所短,共创辉煌。
交流创业经验,探寻合作发展;发挥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以及全下沙的人才和智力资源优势。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xx企业家俱乐部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执行理事2名,秘书长1名。
理事会下设3个部:内研部,企划部,业务拓展部。
(一)理事会
1、表决通过俱乐部的重大决策。
2、选举俱乐部理事会干部,推荐选举理事会成员。
3、确定本俱乐部机构设置和各机构负责人。
4、定期对会员进行考察。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监督会费的使用。
7、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二)内研部
1、负责起草文件及各种活动计划安排。
2、传达会议通知。
3、负责各种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
4、作好会议及各项活动的记录。
(三)企划部
1、向理事会提交详细的活动方案。
2、收集有关俱乐部的信息和资料。
3、负责俱乐部各项活动通知的起草、书写、海报张贴等宣传活动。
4、负责大学生实践创业报的有关活动及计划。
(四)业务拓展部
1、收集信息,联系单位,为同学们的就业提供实践机会。
2、学习兄弟院校的先进经验,加强沟通、交流。
3、负责市场调研,搜集市场信息。
4、开展各种营销活动。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俱乐部的各项活动。
3、参与俱乐部内部事务的管理的权利。
4、对俱乐部会员、干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的权利。
5、推荐他人入会的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1、自觉遵守本俱乐部的章程,积极维护本部的利益、声誉。
2、积极参与本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为俱乐部的发展献计献策。
3、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维护大学生形象。
4、对所推荐的会员负责。
第四章 俱乐部干部的管理方法
本俱乐部实行责任制,实行理事长对俱乐部负责,副理事长对理事长负责,各部对副理事长负责,理事会统一安排工作,各部要各尽其职,组织安排好本部的各项工作。
1、各部负责人由推荐竞选后评定产生。
2、俱乐部干部要求:a.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b.对工作认真负责
c.有创新意识
3、俱乐部在活动中发现有能力者由理事会集体表决随时选拔,反之则随时撤换。
第五章 俱乐部干部职责
(一)理事长
1、向学校相关部门汇报工作,召开理事会,传达上级工作精神,监督俱乐部活动。
2、全面负责俱乐部工作,负责与外校及各协会进行交流活动,负责活动计划的实施。
(二)副理事长
协助理事长安排俱乐部的具体工作,并监督工作的完成。
1、执行理事
讨论通过俱乐部的重大决定,并协助执行俱乐部的各项计划。
2、秘书长
监督完成工作,对各项活动提出建议。
3、A
具体安排各项工作,定时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总结经验,交学期工作计划。
B副
协助搞好本部工作,管理本部成员,作好本部活动工作。
第六章 入退会办法
(一)交个人简历、个人申请,经俱乐部各部面试、综合考察,经理事会批准确定会员资格。
(二)交个人申请经俱乐部批准方可退会。
(三)在俱乐部表现积极者颁发“优秀会员证书”和“优秀俱乐部干部证书”。申请退会者及由于其他原因俱乐部取消会员资格者不发给此证书,会费一概不退。
(四)会员入会、退会均要通知其所在班级。
第七章 经费管理办法
(一)俱乐部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由两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帐分开。俱乐部帐目包括资金来源,每项活动的开销等,并有原始凭证。
(二)俱乐部财务每学期至少一次向俱乐部重要成员公布财务状况,并接受监督。
(三)俱乐部财产为集体共有,俱乐部成员不得随意占有或处理。
一、家长委员会宗旨
1、团结全园学生家长,密切幼儿园与家庭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成为幼儿园发展的智囊团与后盾。
2、家园协作,形成教育合力,实现家园教育的一致性。
3、利用校园优势向社区和家长提供教育咨询和服务。
4、利用家长资源,服务于幼儿园的保教工作。
5、在校园与家长之间建立沟通渠道,互通信息,交流并推广保教经验,共同提高育儿质量。
二、家长委员会的产生
1、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或班级工作的我园在园幼儿的家长组成。
2、家长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必须能代表各个层面家长,由幼儿园或班主任推荐候选人,经幼儿园行政研究,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
3、由各班推选出1-2名热心校园工作,有一定的活动能力,确实能为校园工作提供有效帮助的、有时间参加校园各项活动的家长,经园领导确定并征询该家长意见后定,成为园家委会成员。由各班另推送1-2名家长成立班级家委会,协助班级管理。
4、家长委员会选出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幼儿园(班、年级)负责各委员之间、委员会与幼儿园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5、名单一经确认被选举,在校园醒目处张榜公布,并发相关证书。
三、家长委员会成员条件
1、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关心学校,能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2、具有良好的行为表率形象,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和较好的教育效果。
3、能热心听取并向学校积极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
四、家长委员会工作职责
1、促进家园双方密切联系,积极为校园工作献计献策,协助学校共同提高保教质量,提高校园知名度。
2、将幼儿素质教育放在家委会所有活动首位。调动幼儿园与家庭两方面的积极性,谋求最好的教育效果。
3、熟悉班内其他幼儿家长,多听取他们对校园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向园方反馈。
4、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增强家庭教育责任感,协助幼儿园,配合教师,完善教育和管理机制,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5、适当地参与学校大活动的策划、安排和组织。
6、定期召开家委会,有计划有活动,有记录。
五、家长委员会任务
1、齐心协力为幼儿园的保教工作提供资源上的支持与帮助。
2、宣传幼儿园的办学宗旨和教育目标,介绍幼儿园的教育计划及重大活动。
3、协助幼儿园做好家长工作,向家长说明幼儿园需家长支持并配合的有关工作。
4、对幼儿园的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在征询广大家长的意见后,向园方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
5、主持幼儿园的家园联系之窗、家庭教育交流活动及幼儿园其它重大活动。
六、家长委员会活动内容:
1、每学期至少进行一到二次集中活动。开学初由园方向家长介绍校园学期工作计划,家委会工作讨论主要工作任务,学期末进行工作总结。平时视校园工作情况和家长要求临时召集。
2、参加校园重大活动,并为幼儿园提供帮助与支持。
3、广泛征集家长意见和建议,向幼儿园反映家长诉求,提出合理化改善方案,帮助幼儿园提高保教质量。
七、家长委员会的福利待遇
1、家委会成员的子女或亲友在符合入园的一定条件下可享有优先入园机会。
2、家委会成员在职期间其子女可每学期免费选择一门特色选修课程。
3、幼儿园每学期自费为家委会组织一到两次的游乐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_________企业集团是以_________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_________企业集团;
简称:_________集团;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地位。
母公司:_________;
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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