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判决准予离婚,完全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而不会以双方是否有过错为依据。
双方的过错情节只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作为考虑的因素。因此,有过错方起诉离婚的,如果查明确属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的,仍会判决离婚。
但在分割财产时会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照顾,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过错行为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